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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初审
时间:2016年05月16日   来源:

 

1.承办部门

省畜牧局

2.事项名称

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初审

3.设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(20051229日公布,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) 第十五条: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,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,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。第十六条: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、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,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;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,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

4.申请材料

拟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

    1)向其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

    2)《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》

3)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。

4)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,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

5)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;

6)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;

7)市局初审合格并向省局提出申请的文件。

8)首次引进的,同时提交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产地、分布、培育过程、生态特征、生产性能、群体存在的主要遗传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资料。

    拟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

    1)向其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

2)《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输出申请表》;

3)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复印件;

4)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;

5)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,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;

6)市局初审合格并向省局提出申请的文件。

 拟在境内与境外机构、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单位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1)向其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

2)《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表》;

3)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;

4)合作研究合同复印件;

5)与境外合作者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;

6)教育科研机构提供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和《法人登记证书》复印件,企业提供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
7)市局初审合格并向省局提出申请的文件。

    5.办理流程

    申请人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(www.lnzwfw.gov.cn)进行网上申请,并根据要求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提供书面材料。

    窗口接到书面材料后,按程序做好受理、审查、审批和送达工作。

(1)受理。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;窗口决定是否受理,并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或《材料补正通知书》。

(2) 审查。365bet体育官网种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。

(3)决定。根据审查情况,作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。符合上报条件的,出具审核通过意见,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;不符全条件的,作出不予上报的决定。

6.承诺时限

20个工作日

7. 办理地址

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,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畜牧局窗口

8.联系电话

024-83988580

9.监督投诉电话

024-23447258

10.收费标准

不收费

  11.受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-11:30,下午1:00-5:00;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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